2012年8月11日20时45分许,被执行人于某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克拜公路46公里+890米处超车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南向北驾驶摩托车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左腿截肢。此案经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判决被执行人于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30.6万元。
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拜泉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六次到被执行人于某某居住地安达市老虎岗镇向前村四组寻找其下落。同时对被执行人于某某的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以及住房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于某某与其父一居生活,无房产、无车辆,且下落不明。于某某为了逃避执行,到外地务工,变更住址、联系方式,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结,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拜泉法院依法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被执行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提起公诉后,在法律的震慑下,其亲友积极筹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日前将应履行款项22万元全部履行完毕,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执行一年,被告人于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