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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高速公路行驶不当致乘客死亡 司机被处刑

发布时间:2012-07-12 15:54:12


  中国法院网讯 (杨美珍) 一司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九江往南昌方向行驶,后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相遇是,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导致车辆左车尾与高速公路上的中央水泥墩猛烈相撞。一名乘客被甩出车外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多名乘客受伤。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方(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7月9日17时51分,李某方驾驶赣G6282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九江往南昌方向行驶,行至福银高速公路676KM+970M处时,与李某军(化名)驾驶的赣A7U929(另案处理)号小型轿车相遇。李某军赶忙驾车超车驶回原车道,李某方遂向右猛打方向盘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由于他驾驶的机动车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又不恰当,最终大客车左车尾与高速公路上的中央水泥墩猛烈相撞。车上乘客罗某被甩出车外受重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乘客黄某、余某、罗某、魏某、李某都受伤。赣G62823号客车以及高速公路设施均受损。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认定,李某方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方及其所在单位已经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9万元整,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另外赔偿伤者人民币合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方认罪悔罪,且对死者家属及伤者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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