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蕊) 被告人徐某系易初莲花超市机电设备部主管,被告人邓某及杨某均系该机电设备部的员工,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制冷剂8瓶。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的冷冻系统泄露,需要经常添加制冷剂来维持制冷设备。杨某负责制冷剂使用后盘点剩余数量,而添加制冷剂可以灵活掌握,一开始扣留剩下的制冷剂是为了应急用。后来知道制冷剂比较贵,1瓶1000多元,被告人徐某就找到被告人杨某与邓某,商量将平时剩下的制冷剂私自扣下,凑多几瓶后找机会给卖了,所得的钱用于一起吃饭旅游用。2012年1月至3月间,三被告人在维护单位制冷系统过程中以虚报冒领的形式侵占制冷剂8瓶。
北京易初莲花超市总店北区安全总监到易初莲花超市通州店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到藏匿8瓶制冷剂的办公室时,办公室的房门紧锁,徐某当时不在超市,杨某就给徐某打电话报告此情况,徐某告诉杨某不要开门并给邓某打电话让邓某把制冷剂拉到徐景松家附近的学校。
由于安全总监发现该超市机房内存放有压力容器罐,压力容器罐是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遂让机电设备部的工作人员在下午下班前将这些压力容器罐存放到地下仓库,并部署保安加强超市外围巡视,防止搬运期间丢失物品。超市保安队长在巡视过程中将正在往车上装制冷剂的邓某及杨某抓获。超市防损部经理后报警。被告人徐某给杨某及邓某打电话均没有人接,十分着急,就赶回了超市,后警察将徐某抓获。
本案当庭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邓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邓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发还,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均不上诉。并表示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单位带来了伤害,很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