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伯明 包汉杰) 为了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谐执行新机制,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率,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执行公开、公正、高效与执行适度相结合、执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执行公开,做到执行案件立案和恢复执行标准公开、案件执行程序公开、案件执行进程公开、案件调查结果公开、强制执行措施公开、评估、拍卖或变卖程序公开、参与分配程序公开、案外人异议审理公开、案件执行结果公开。
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推前,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时,明确告知其在各个执行环节应承担的举证义务和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随时告知其面临的执行风险。
坚持执行适度原则,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存权、人格权,保持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基于伦理道德不宜执行的财产,禁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审核。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在重大节日、婚丧等时间或场合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加强执行工作联动,整合社会资源,拓宽获取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信息的渠道,以全面、及时、有效掌控执行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执行效率和标的执行到位率,全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执行信访联动处理机制,强化执行信访处理效果,及时化解信访纠纷,努力消除执行中的不和谐因素,积极创造有利于和谐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