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留置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5-07-31 09:10:55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00051785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