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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间拖欠工资 退伙后也得担责

  发布时间:2015-07-31 09:56:14


 

    供稿人:殷大朕

张某与祝某曾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张某的超市。由于管理不善,超市亏损严重。半个月前,祝某与张某达成退伙协议,由张某补偿祝某投资款的30%;超市由张某独自经营,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但该协议并没有向营业员江女士等人公告。不料,祝某刚刚退伙,张某便悄悄将超市转让,然后携款潜逃。面对江女士等人索要被拖欠工资的请求,祝某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只是张某一人,更何况其已经退伙,协议已约定由张某承担债务为由拒绝。那么,祝某是否需支付江女士等人被拖欠的工资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祝某属于支付被拖欠工资的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并非确定当事人的唯一依据,只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则两者均属于当事人。正因为祝某属于实际经营者之一,决定了其不能借口自己并非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将自己排除在责任人之外。

  其次,祝某必须对被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鉴于江女士等人被拖欠的工资形成于张某与祝某合伙期间,也就意味着不管祝某在退伙时是否同张某议定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祝某都必须承担连带义务。江女士等人有权要求张某与祝某共同担责,也有权要求他们任何一人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方圆)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文章出处: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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