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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纠葛之后,“情债”如何厘清?

  发布时间:2015-07-31 10:01:36


 

安海涛  付 臻

一些情侣分手后,昔日的至亲至爱变成了至疏至仇,他们之间的那些旧账该怎么算?因为恋爱期间债务纠葛而对簿公堂的案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随之涌现?由于当事人双方曾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关于情侣之间的财产纷争,福建省厦门市法院的法官们告诉你,厘清这些情债其实并不简单。

  欠前男友的天价款是否存在

  晓青出身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家境殷实。留学期间经同学介绍认识了王庆,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一起来到厦门居住工作。然而生活在一起久了,晓青渐渐发现王庆的脾气不好,常因琐事对自己动手,甚至还隐瞒此前离异并在老家育有一子的事实。

  相恋三年后,晓青决心要结束这段关系,不想王庆却要与她做另一番了结。王庆不仅列出了同居期间自己为晓青支付的各项生活开销、旅游费等共计300万元,还拿出了一张晓青亲笔书写欠王庆100万元的《欠条》和确认分10年偿还该笔欠款的《还款计划》,要求晓青偿还欠款及利息。

  对于王庆的起诉,晓青觉得很冤枉,称王庆和自己交往期间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还要照顾老家的母亲和年幼的孩子,根本没什么积蓄,反倒是自己倒贴了很多。而王庆提供的这些证据都是自己在胁迫下写的,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法律行为。接到诉状后,晓青随即也反诉了王庆一把,要求法院撤销之前自己写的《欠条》和《还款计划》,并返还自己已经偿还给王庆的9万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王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晓青花费的费用为21万余元。晓青出具《欠条》确认100万元欠款,相对于王庆花费的上述费用,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故依法变更双方的欠款金额为21万余元。扣除晓青已偿还的9万元,晓青尚欠王庆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欠条的效力要综合多种因素认定

  本案承办法官黄玉梅介绍,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原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在这样一对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晓青分手时出具一份欠款金额高达100万元的《欠条》,且另有分十年偿还等明显具有人身性质的还款约定,讼争《欠条》的效力认定,应结合晓青出具《欠条》时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表征、王庆的经济来源、王庆为晓青实际支付的费用等情况予以综合考查。

  晓青提交的证据都为自己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受胁迫的事实。此外,晓青实际偿还9万元欠款的行为也与此主张自相矛盾,在其与王庆两次电话录音中,对还款事宜未提出异议,甚至还表示会还款。王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自己在二人同居期间具有支付300多万元款项的经济来源,信用卡账单上直接体现的物业、装修、旅游等费用为21万余元,其余部分的费用花销并不能证明系王庆与晓青共同生活开销。

  买房的钱到底是谁付的

  2004年,48岁且已婚的陈杰与32岁未婚的阿秀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之后同居。2007年,阿秀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房产。2009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由于陈杰一直未能履行承诺,与妻子离婚再娶阿秀,两人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分手。不料,分手后不久阿秀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陈杰向法院起诉并出具了一份《抵押合同》,上面阿秀亲笔书写因欠陈杰100万元,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陈杰,承诺在还清欠款之前阿秀不得将此房出售或赠与他人,此合同终身有效。

  在法庭上,这对昔日情人各执一词。陈杰称自己分次将100万元借给阿秀让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事宜也都是自己亲自与开发商沟通办理。因当时基本都是现金往来,又没打借条,后来就一次性让阿秀写一张欠条。故阿秀才承诺用购买的这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亲自书写了《抵押合同》,承诺在需要时会随时还款。而阿秀则称当时自己有孕在身,陈杰说会和老婆离婚与自己结婚,这个承诺深深感动了她,为了表示自己愿意一辈子不离开陈杰,才写下了这份《抵押合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明欠款的《抵押合同》所载金额及一般正常的款项交付习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最终判决阿秀应向陈杰偿还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并驳回了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还要相应

  的付款凭证才有效

  本案承办法官罗小茜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阿秀出具的《抵押合同》中100万元欠款是否真实存在。陈杰主张阿秀欠款100万元,除提供一张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外,还应提供相关付款行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陈杰主张该100万元欠款中部分用于为阿秀购买房产及支付银行按揭;阿秀也承认陈杰支付了部分购房按揭款,但坚持认为首付款是自己支付,但又未能提交自己支付该首付款的相关证据,故推定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余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系陈杰支付。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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