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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8-04 09:19:32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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