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地区间流通?
发布时间:2015-08-04 09:35:22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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