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禁止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地区间流通?

发布时间:2015-08-04 09:35:22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