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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发布时间:2015-08-06 08:24:27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同意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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