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作者:王禹 发布时间:2015-08-06 08:37:08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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