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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06 08:37:08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认定新的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以及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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