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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手段?

发布时间:2015-08-10 09:26:52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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