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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散伙隐瞒事实 重大误解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12-07-20 08:48:46


  中国法院网讯 (黄英海 陈瑶) 隐瞒已处置了合伙财产的事实,导致合伙人对散伙时的账目产生误解。7月1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安哥拉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景芳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丁国强合伙积累的财产人民币27608.55元。

  原告丁国强和被告黄景芳于2009年在非洲安哥拉务工时相识。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两人等额出资购买了汽车在安哥拉合伙从事货物运输。合伙期间,被告黄景芳主要掌管合伙收入及合伙财产。2011年1月,双方决定终止合伙,并对合伙事务进行了口头结算,合伙盈利总额为人民币270986.3元,后被告给付原告合伙盈利149950元。合伙终止后,被告黄景芳继续使用该辆汽车,并于2011年6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人民币84130.8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11年2月17日,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在被告出具的合伙帐目已结清的清条上签名确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时,被告以全部账目已结清拒绝,双方因此而成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等额出资在安哥拉合伙,散伙时合伙人应按投资比例分割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收入及合伙终止时的财产,本案中,合伙财产包括合伙终止时合伙人认可的盈利及被告黄景芳合伙终止后处置的合伙财产。因被告黄景芳在合伙中掌管了合伙积累的财产,合伙终止时应将合伙积累财产的一半给付于原告,被告已给付给原告的款项可扣除。被告在隐瞒已处置合伙车辆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合伙账目已结清的清条上签名,因原告认为该清条是双方认可的盈利,不包括合伙终止后处置的合伙财产所得,致使原告对清条的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因此应予撤销,故对被告以该清条认为合伙帐目已结清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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