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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争吵诱发脑出血 邻居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17 08:53:03


 

   

 杨慧文 郭晓菊

  原告杨某和被告卢某系邻居。因原告拟建厢房准备施工,并使用原有的西边院墙,被告以原告家占用其宅基地为由予以阻拦,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家西边院墙推倒。经村干部和围观群众劝说,双方停止争吵。后原告感到恶心、头晕,被家人送至医院,经CT检查,头颅右侧颞叶脑出血。经法医鉴定为:因脑出血致肢体瘫属八级伤残,原因为杨某患原发性高血压,情绪激动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在使用宅基地发生纠纷时,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却采取与原告争吵及将原告院墙推倒的过激手段处理,显属错误。正是由于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因情绪激动而引发脑出血,导致八级伤残。由于原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病史,发生争吵易造成情绪激动,致血压骤然升高,是导致脑出血的诱因之一,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该案实际,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以9:1为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23元。

  诱因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侵权行为不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诱因行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个因果锁链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

  诱因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又称偶然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形式有:由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或进一步引起其他的损害后果;诱因行为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受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事实。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人身侵权案件,赔偿责任按过错大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也规定了可按过失或原因力大小比例承担的内容。无论从现有法律规定看,还是从法学理论研究看,均没有诱因行为人要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因此,对诱因行为应根据责任人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对于大多数人身损害案件而言,诱因所起到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定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而不是归纳推理,不能按生活经验因大多数诱因起到次要作用,归纳得出诱因行为人承担次要法律责任的结论。应根据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与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诱因行为人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的大小。

  该案中,被告采取与原告争吵及将原告院墙推倒的过激手段是不正确的,但由于原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病史,发生争吵易造成情绪激动,致血压骤然升高,是导致脑出血的诱因之一。因此,根据诱因行为人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被告对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文章出处: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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