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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发布时间:2015-08-21 08:38:54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所引发的纠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由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诉讼系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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