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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8-26 09:15:27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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