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8 08:44:5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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