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佳) 原本就因为诈骗罪服刑的夏某,在狱中故计重施,以能够帮监狱同号犯人改善生活为由,诈骗对方5000元。7月18日上午,夏某因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他未满的刑期一并计算,他还要在监狱中度过8年零8个月。
38岁夏某在北京出生,大学文化,2005年11月,他就因为犯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罚金16万元。此后,夏某被送到监狱服刑。在此过程中,因为表现良好,在2009年3月被减刑10个月,在2010年8月被减刑11个月。原本可以提前出狱的夏某却因为“不知悔改”,在服刑期间骗取狱友的钱财,再度因涉嫌犯诈骗罪,在2011年10月11日被隔离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夏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以能帮助请托管教干警在监狱内照顾被害人李某为由,骗取李某的人民币5000元。在李某向管教干警反映了夏某骗取钱款的情况后,在管教干警对夏某谈话教育和追缴下,同年12月7日,赃款被全部追回。
据夏某说,2010年11月份,他和暂押犯李某值夜间筒道班,聊天时,刚来不久的李某询问,怎么可以过得舒服些?夏某当即说,自己可以找队长帮忙,让李某不参加劳动,而被安排去打扫卫生,如果调到夏某所在的班,李某甚至可以不值班。夏某说,在这里自己说了算,不仅可以减轻李某的劳动量,还可以照顾李某采买物品,每月可多给家里发信件,而电话更是天天可以打。夏某还允诺,可以帮李某当上改造明星。
李某听后随即表示,他就想能照顾采买,干轻省活,不被欺负,夏某一口答应。过了几天,李某又催促夏某给自己调班,但夏某说李某必须先拿1万元钱,并让李某给爱人写信,让他爱人把钱存到指定的卡里,并嘱咐说信里不要写太多内容,留出地方填卡号就可以。
当晚,夏某给父亲打电话要了母亲的建设银行卡号。次日晚,李某将写好的信交给夏某,内容是说自己在监狱需要警官照顾,让他爱人往银行卡里汇1万元,拿到信后,夏某将自己母亲的银行卡号和姓名填在信中事先留好的空白处。
另据了解,在寄信的前一天晚上,夏某负责检查门窗是否关好,而他故意没锁死窗户,第二天出工时,他趁开车间灯和排风扇时,偷偷将信通过窗户缝放入队长办公室桌上已查阅的罪犯发信栏里,后值班队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件带走。当晚,夏某给弟弟打电话,让他联系李某爱人,并表示会有1万元汇款,约一星期左右就会到帐。
李某告诉夏某说已汇5000元,余款事情办好后再给。晚上夏某给家里打电话确认款已到账。12月初,迟迟得不到照顾的李某觉得不对劲,就把事情告诉了队长,导致案件败露。
此次受审,夏某在法庭上显得十分后悔,他写了一封忏悔书,表示自己此次行骗是因为母亲,母亲身患癌症,病情危急,他是迫不得已才骗钱,同时他请求法院判处他缓刑,因为如果还是实刑,他担心没有机会见到母亲最后一面。
但从案卷显示来看,夏某2005年因诈骗被判刑时,行骗的借口就是以姥姥重病在身为由,向他人借款几十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夏某所犯诈骗罪行系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予从重处罚。并与原判所犯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被全部追回等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但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所犯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8年零15天,罚金人民币16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1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