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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公告及逾期开业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5-10-09 08:38:17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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